“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或全方位合作 建立审查服务合作执法保护协作机制
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1日召开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上提出建议: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交流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审查服务合作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互助机制。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主办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在京隆重开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给沿线国家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的举办,美国外观,有利于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对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和经济繁荣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申长雨表示,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不仅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且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申长雨指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着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愿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一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为区域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马来西亚内贸部秘书长贾米尔?沙列表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有的财产权利,拥有其固有的属性和潜在的价值,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助理阿卜杜拉?阿尔?施卜里强调,中国政府提出 “一带一路”倡议获得了广泛关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费用,对推动沿线国家文化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号召力。近年来,知识产权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对此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所有成员国进行协调统一的政策指导。
据了解,此次会议主题为“包容、发展、合作、共赢”,旨在落实“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分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依托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经验,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和公众意识提升方面的合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开展,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创新发展与繁荣进步。在为期一天半的会上,与会嘉宾还将围绕知识产权战略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着普惠、包容、平衡的方向发展,“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愿景等议题进行26场主题发言,并展开深入讨论。
来自“一带一路”沿线50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18个驻华使馆、6个联合国驻华机构的120余名外宾,以及来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知识产权系统,国内企业、代理机构及学术界的180余名中方代表等近300人参加此次会议。
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7月14日发布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环境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15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3287件,沿线41个国家在华提交专利申请3127件。今年上半年,沿线34个国家来华提交专利申请1664件,同比增长20.8%。
好消息!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了……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美国外观专利查询,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美国外观专利申请费用,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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